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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六)负责民族统计工作;管理民族成份的鉴别;研究民族理论和政策,组织协调对我省民族情况的系统调查和全省民族问题的综合研究。
  (七)参与研究制订发展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八)管理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出版和师资培训的有关工作。
  (九)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涉外事务,协同做好接待国外少数民族同胞回湘探亲、旅游、定居和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来湘学习、考察等事宜。
  (十一)指导各地、州、市民族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民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委设六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机关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行政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组织协调对我省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起草省民委的重要文件。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经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及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参与制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参与指导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参与组织对民族地区智力支边、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民族地区的扶贫与开发工作。
  (三)文化宣传处
  参与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文化、艺术、体育和新闻出版事业的政策、法规,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开展我省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我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四)教育语文处
  参与研究制订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调查研究全省民族教育的状况,协同管理民族学校;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负责提出与组织实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教材编写、出版、民族语广播、影视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语文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参与民族教育补助费的分配管理。
  (五)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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