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4〕3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年11月15日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委)为省政府组成单位。按照机构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合省民委的实际情况,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强化宏观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族问题的法规。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与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促进我省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教育、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加强民族团结,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二、主要职责
省民委是省政府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法规,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我省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指导、监督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贯彻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
(三)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
(四)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与措施。参与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