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调控处
汇总编制全省价格改革调整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物价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市场物价监测,分析物价形势和预测发展趋势;负责价格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管理价格调节基金;调查研究价格运行中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价格改革调整过程中情况的收集、反馈和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起草价格法规规章、综合性的物价政策措施文件和会议材料;负责物价业务统计、物价宣传导向等工作。
(三)重工业商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工农业生产资料、民用燃料、电力、军工、交通运输价格、邮电资费及其同类产品的涉外价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上述价格的调整、改革方案;研究制订和调整省管理上述价格的范围、原则和办法,制定或审批属于省管理的价格和经营差率;分析、预测、监控主要工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必要时制订限价、指导价、最高经营差率;研究制订重要生产资料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定期审价的品种范围和办法;协调、仲裁重工产品和交通邮电的价格争议;负责监督指导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物价部门有关重工产品和交通邮电价格的管理工作。
(四)消费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的农副产品、轻纺产品、医药产品、其他生活必需品及其同类产品的涉外价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上述价格调整、改革方案;制订和调整省管上述价格的范围、原则和办法,制定或审批省管上述产品价格和经营差率;分析、预测、监控消费品的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研究制订消费品及广告收费的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定期审价的品种范围和办法;协调、仲裁涉及消费品的价格争议;负责监督指导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物价部门有关消费品价格的管理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实施《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和法规,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全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印制核发《收费许可证》;分析、监控行政事业性收费变动;协调仲裁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争议;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检年审工作;会同财政、审计部门清理整顿乱收费。监督指导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物价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六)房地产价格及经营性收费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商品房价格、房屋租金、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安居房解困房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出租价格;负责学校、医院的收费管理;负责城市自来水、公共汽车、液化气和煤气等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管理以及相关的涉外价格收费。研究制定生产要素价格包括银行利率等管理监督办法。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全省房地产价格管理政策、办法;制订或审批省管价的居民住宅、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和房地产交易与经营中的各种收费;监控、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变动;负责对房地产和公房出售的价格评估、价格纠纷仲裁;负责旅馆业、旅游业、服务娱乐行业等经营性收费的管理;指导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
(七)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