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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1、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2、职工在调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3、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上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可由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住房公积金存折、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必需有效证明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办理。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1、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2、职工自住住房大修贷款;
  3、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4、单位购买、建造住房抵押贷款;
  5、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等。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上述范围和顺序编制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1、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纳情况审查贷款申请;
  3、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以外的使用人给予贷款。
  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理自住住房可支取本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如果不足,可支取非本户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同意,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
  第二十一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头内。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个人住房内部装修、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和交纳租金、租赁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按时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贷款,但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名下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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