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1、企业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及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应在原有住房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3、已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应将住房补贴理入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由职工所在单位将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记入职工个人名下。
第十一条 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为严重亏损、难以按上述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申请报批,可暂缓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中央驻长、省属在长企业,报省直房改办审批,其它企业报当地政府房改办审批。职工个人确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单位同意,可暂缓交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暂缓交纳住房公积金期间,单位亦暂停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向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存折,登记住房公积金的交存、支取情况,计付利息,接受职工查询,保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标准由省房改领导小组会同省人民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免交存款准备金。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作为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纳入住房公积金滚动使用。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付、使用和偿还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费用及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