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1994年12月15日 湘政发〔1994〕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现根据《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全省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他就业者、“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
第四条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各市、县房改办及省直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1995年单位和个人的缴交率各定为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长情况,逐步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市、县房改办会同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共同测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单位缴存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统一从职工工资中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