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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集资建房职工个人出资部分的税费减免,按省政府湘政发〔1994〕18号文件有关安居住宅的扶持政策办理。单位出资部分的税费减免,区别不同情况酌情处理。
  五、搞好原售房政策与《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的衔接
  1994年1月1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并按批准的房改方案实行的试点市、县和单位,按售房当年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其余的均须按售房当年售价占1994年度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提倡购房人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即按1994年度的价格标准、售房折扣、产权比例计算办法进行规范,并补交购房款,原交房价款连同补交金额合并计算为累计购房款,相应提高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从有利于售房政策的衔接、筹集更多的建房资金、加快住宅建设出发,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原已购房的领导带头补交房价款,提高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
  1994年1月1日后所出售的公有住房和预购1994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决定》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作为九十年代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来抓,切实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要赋予同级房改领导小组相应的协调决策权力,建立健全房改工作机构,确保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步推进。
  (二)各市、县要根据《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抓紧制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有对前段售房政策与新政策的衔接意见。市、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以后的年度实施方案,经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各行署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可制定本地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备案。所有单位(铁路系统、国家统配煤矿、部队除外)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政策经省批准的房改方案以及相应的部署。
  (三)各市、县应结合房改,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出发,相应调整城镇建设规划和住宅建设布局规划,逐步实行住宅区与工作区分离。从现在开始,原则上应停止再在工作区内建住宅的做法,以利于住房新制度的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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