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免征一次性契税,职工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费;单位向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成本价、标准价向个人出售,其个人出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给予照顾;房屋评估、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只能收取房屋估价费、买卖管理费,收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
四、加快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逐步建立起以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当前,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重点就是抓好安居住宅的建设、分配,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快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解危解困步伐。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规划、税费等方面按省政府湘政发〔1994〕18号文件对安居住宅的扶持政策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要合理设计,实行一般标准装修,降低住房造价。多渠道筹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基金融通应优先保证用于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金融部门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要拿出20%以上做为经济适用住房,由同级政府用于安排住房解危解困。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市、县确定。
(四)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发展住房合作社。凡城镇职工、且夫妻双方均有同一城镇常住户口的无房户、拥挤户、愿退出现租住公房户,以及在同一城镇有私房、但人平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水平、又无法扩建的户,都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参加职工集资合作建造住宅。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不能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职工集资标准一般应按占住房成本价30%以上比例确定,具体集资标准,由各市、县和单位根据房屋结构确定。鼓励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全额集资,按成本价全额集资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按标准价全额集资的住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未按标准价全额集资的,住房产权属国家或单位所有,集资职工可获得住宅使用权,其使用年限、租金标准和职工个人集资款的处理,由组织单位和集资职工协商议定。产权属国家或单位所有的集资房可向集资职工出售,按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办理,原集资款可转作购房款,多退少补。
职工集资建造住宅,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市场价交纳集资款,超标准装修的要按实计价,并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