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家庭在本省内跨市、县迁移,凡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售房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按以下规定退交原售房单位的,可以在迁入地新单位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原按成本价购买的,按退房时的成本价退交原售房单位;原按标准价购买的,按退房时的标准价退交原售房单位。单位在向职工退回房价款时,应扣除原给予的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凡未按原售房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只能按规范后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与退房时成本价计算退房款(并应扣除原给予的优惠),方可在迁入地新单位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
(八)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每户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楼梯、走廊等共用部分面积分摊到户。
(九)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7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85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职工按职务确定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高级知识分子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由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以上是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分房、建房标准。各市、县及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确定本地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1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成本价全价计价,1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全价计价。
(十)职工购房按《决定》规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一次付款折扣率由省房改办按《决定》有关规定统一确定。
(十一)职工购房按《决定》规定明确产权,规范住房交易行为,领取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职工出售、出租、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十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5%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购房职工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公有住房出售后,有条件的单位要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建物业管理机构。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管理、维修、服务,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平等竞争,方便住户。各市、县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具体办法。
(十三)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城市住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编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单位住房基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单位住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需报经同级政府房改办批准。各级住房基金目前均存入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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