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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城镇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危房、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的住房;庭院式住房、平房;市区内二层(含二层)以下的楼房;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风景名胜区域内列为景点的住房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原则,允许不愿购买的职工租住公有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二)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高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报省房改办审定。
  (三)各市、县都应按照《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测算出当地的标准价和成本价。各市、县在测定成本价时,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和按省政府湘政发〔1994〕18号文件对安居住宅减免的相应税费部分可不计入成本价。凡是成本价高于标准价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反之则应实行成本价售房。
  凡实行标准价售房的市、县,应允许企事业单位选择按成本价售房;实行按标准价售房的单位,应允许职工选择按成本价购房。
  (四)各市、县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售房价格要逐步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具体倍数由省房改领导小组确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成本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年度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售房价格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各市、县应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下年度的售房价格。
  (五)公有住房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由政府房改部门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规定的售房价格、面积计算办法、装修标准等逐户丈量实地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者,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职工预购在建公有住房,只能按建成交付使用当年的标准价或成本价结算。
  (六)职工按标准价和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按《决定》规定给予职工现住房折扣和工龄折扣。职工参加工作前攻读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学习年限视同工龄给予工龄折扣。
  (七)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在同一城镇范围内有私房且人均建筑面积在当地人均建筑面积水平以上的,不能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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