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制定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房改办及省直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使用计划以及承担当地政府委托的其他房改资金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委托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根据同级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委托协议,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增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逐步提高房租支出占职工家庭收入的比重。1995年全省住房租金平均水平提高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以上,即在1994年月平均租金水平基础上每平方米平均提高0.2元。至2000年,住房租金争取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实现2000年的提租目标,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逐步提高住房租金。有条件的城市或单位,可以加大提租力度,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二)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应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也可以规定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实行同期现住房租金标准,另交纳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继续实行超标准住房加租办法。新房新制度和超标准住房加租办法由各市、县确定。对过去超标准住房未实行加租的,各级政府要认真检查,切实纠正。
(三)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等,在一定时期内仍实行减免补政策。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房租全额免缴,本人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房租减免5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新增房租减免30%;退休职工新增房租支出过多造成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具体办法由各市、县确定。以上减免仅限离退休职工在规定住房标准内的新增房租。
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单独居住者,新增房租全额免缴,与亲属同住者,按当地职均住房面积增支部分减免。
(四)单位对职工家庭住房租金补助和补助金的列支、单位租金收入管理,按《决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