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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994年12月15日 湘政发〔1994〕34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各级政府要按照《决定》确定的基本目标和近期任务,积极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力争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全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现就贯彻《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全省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从1995年1月1日起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做好巩固完善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1995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定为5%。财政困难的市、县,对已购房职工,单位部分可暂不实行,个人部分应按规定交纳。按5%确定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有困难的市、县,报请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下浮。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缴交率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逐步调整提高。“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起步阶段可按不低于5%掌握,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三)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职工长期性住房储蓄,归职工个人所有,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出国定居或离退休、离职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决定》规定的开支渠道拨付、列支。对未经批准不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单位,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建房手续,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不得为其发放购建房贷款,房改部门不得审批其集资建房,税务等部门对其集资建房不得给予税费减免,其职工无权购买安居住宅。对不按期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加罚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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