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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意见


  为使行政案件案由能准确地反映行政诉讼的特征,规范和统一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的案由,我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可诉种类,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以便全市各法院目前划定行政案件案由时有所遵循。在实际中有什么补充修改意见,可及时提出,由本院适时修订。
  一、处罚类:
  不服管理××处罚。
  例如:
  1、不服药品管理没收处罚。
  2、不服商标管理吊销许可证处罚。
  3、不服食品卫生管理责令停业改进处罚。
  4、不服水污染管理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处罚。
  5、不服出版管理停业整顿处罚。
  6、不服税务管理加收滞纳金处罚。
  7、不服环保管理责令重新埋设排废管道、罚款处罚。
  8、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 
  9、不服烟草专卖管理没收处罚。
  10、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
  11、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
  12、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
  13、不服公费医疗管理罚款处罚。
  14、不服著作权管理没收处罚。
  15、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
  16、不服计量管理罚款处罚。
  二、强制措施类:
  (一)不服强制××决定。
  例如:
  1、不服强制戒毒决定。
  2、不服强制扣留决定。
  3、不服强制遣返决定。
  (二)不服强制××财产决定。
  例如:
  1、不服强制查封财产决定。
  2、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
  3、不服强制冻结财产决定。
  4、不服强制劳动教养决定。
  5、不服强制收容审查决定。
  三、侵犯经营自主权类:
  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
  例如:
  1、认为侵犯个体工商户经营自主权。
  2、认为侵犯合作经营组织经营自主权。
  3、认为侵犯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
  4、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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