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地方标准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地方标准统一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版、发行。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是对需要在本企业范围内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原材料、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为“Q/”。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经本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审查,并应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并对其实施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企业新产品投产鉴定前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应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该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仲裁以备案标准文本为准。
对试产(销)的产品,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试行标准,并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试制品”。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企业,其企业产品标准,应同时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企业的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先进、标准编写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