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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现发布《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指导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事宜;
  (六)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
  (七)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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