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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5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4年10月23日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生产劳动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限制延长劳动时间。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不得因职工未延长劳动时间而给予任何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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