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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
 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4〕175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
            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

  在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94)8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离休干部按月增加离休金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凡于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已经办理了离休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均属这次增加离休金的范围。
  二、增加离休金补贴的标准(见附表)
  三、增加离休金补贴的执行时间
  这次增加离休金补贴,凡一九九三年九月底前离休的,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离休的,从办理离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附:          离休金补贴标准表

┌──────────────┬──────────┬────────┐
│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   职  务   │  补贴标准  │
├──────────────┼──────────┼────────┤
│  1937年7月6日前  │   正厅级    │   340    │
│    参加革命工作    │   副厅级    │   300    │
│              │   其他人员   │   240    │
├──────────────┼──────────┼────────┤
│              │   正厅级    │   260    │
│  1937年7月7日至  │   副厅级    │   220    │
│  1942年12月31日 │   正处级    │   170    │
│    参加革命工作    │   副处级    │   140    │
│              │   其他人员   │   100    │
├──────────────┼──────────┼────────┤
│  1943年1月1日至  │   正厅级    │   220    │
│  1945年9月2日   │   副厅级    │   190    │
│    参加革命工作    │   正处级    │   140    │
│              │   副处级    │   110    │
│              │   其他人员   │   90    │
├──────────────┼──────────┼────────┤
│  1945年9月3日至  │   正厅级    │   190    │
│  1949年9月30日  │   副厅级    │   160    │
│    参加革命工作    │   正处级    │   120    │
│              │   副处级    │   100    │
│              │   其他人员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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