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素、硝铵的综合经营费率为11.5%,其他化肥的综合经营费率14.5%。其中省级或地州市级综合经营费率为2.5%。
(二)农膜流通环节和费率。省调控农膜原料的组织,由国家计划分配的农膜原料,省内有条件的农膜生产企业,可按省安排的国家分配计划与中石化订货采购;无力直接采购原料的企业,委托省级有经营能力的公司统一订货。国家计划分配以外的农膜原料,实行竞价招标采购。农膜原料的进销差价由省物价局核定。
省调控农膜的流通,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厂县挂钩,由农膜生产企业直供到县级农资公司(批零结合);不具备直供的地区,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由省或地、州、市农资公司向农膜生产企业收购,批发到县,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流通环节作价办法及费率由省物价局确定。
(三)农药流通环节和费率。全省的农药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统一由省或地、州、市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零售。流通环节作价办法及费率由省物价局确定。
五、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监管
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一个主渠道两个辅渠道经营,即供销社、农资公司是经营主渠道,农业“三站”和农资生产企业是两个辅助渠道。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农资。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能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1994年企业年检,对现有农资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重新核定经营范围。切实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案件。
省内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自销化肥数量:云天化、沾化、解化生产的尿素、硝铵控制在销售量的10%以内;云南磷肥厂、红河州磷肥厂和云南氮肥厂生产的磷铵和重钙除国家调出部分外,由工厂自销。其余化肥企业的自销量除省调控部分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年确定。
省调控和各地调控以外的农膜,由农膜生产企业自销。
农资生产企业自销的农资价格,必须报经物价部门批准,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农资的零售价格,只能销售给有农资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
农业“三站”所需的农资,由农资公司按计划以批发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要专门用于技物配套,不得转手倒卖。销售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