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肥。省调控尿素、硝铵、碳铵、普钙4个化肥品种。具体数量由省计委根据下一年度化肥供需情况确定。尿素、硝铵主要靠云天化地方留成部分以及沾化、解化生产的化肥中收购,不足部分从省外调入或进口解决;碳铵和普钙从省内化肥企业收购。
无化肥生产企业的地区,对本地区所需的化肥(除省调控、分配以外的化肥品种和数量),可交由本地农资部门到区外化肥生产企业组织货源。
(二)农膜。省调控的农膜主要保粮食作物覆盖用膜、温饱工程用膜、救灾和农业示范区等专项用膜,重点用于边疆民族贫困地区、高寒山区、灾区、农业试验示范区,具体数量由省计委分年下达。农膜调控的资源(包括农膜原料的组织)用招标的办法安排省内企业生产。各地调控的农膜,除省分配调控的部分外,不足部分可向当地或外地的农膜生产企业组织收购。
(三)农药。农药仍采取原办法供应,即省计委下达全省农药调控总量平衡计划,由省或地、州、市农资公司组织货源,并根据各地病虫害情况安排调拨销售。继续保留农业植保部门农药经营范围。
(四)农资储备。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分级储备制度。省级储备的农资,品种和数量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分年确定。实行政府委托农资部门和工厂代储,收购、储备和销售的品种、数量、时间及价格,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所需资金分别由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贷款解决,所发生的银行利息和费用在农资淡旺季差价中解决,不足部分从省财政农资补贴中安排。储备部门销售后所产生的盈利结余,要单独列帐,由省掌握滚动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各地调控的农资,也要建立一定量的储备,储备的具体品种、数量、费用和办法
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确定。
三、关于财政补贴
各级政府原用在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流通、推广等各方面的补贴不得减少。财政补贴的运用必须体现对边远贫困地区的照顾,使补贴切实落实到农民头上,以促进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
(一)化肥流通环节和费率。省级调拨的化肥由现行的两级批发一级零售(省或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地产地销和地、州、市调控的化肥,仍由地方经营,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地、州、市农资公司一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社批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