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
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的通知
(云政发〔1994〕200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开发矿业已成为振兴云南经济和脱贫致富的重要战略措施。《
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维护和整顿矿业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矿业开发中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无证开采、乱挖滥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地方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不严格,无证采矿人员进入矿区破坏和盗窃生产设施、哄抢矿产品,扰乱矿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影响了我省采矿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维护矿山正常的生产秩序,为我省矿业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
云南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矿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做到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二、根据《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要依法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干扰矿山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对无证采矿者要限期补办采矿登记手续,愈期不办和不具备办矿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越界开采、乱挖滥采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已列入国家和省开发规划的矿区,在审批地方开采项目时,必须符合总体开发规划的要求,并征得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