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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三十一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三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
  第三十四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五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审核把关,对不成熟或质量上有问题的文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不需行文或可由部门行文而不需以政府名义行文的,写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后退拟稿部门处理;对内容不成熟或文字上需要作大量修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后,径退拟稿部门修改。
  (二)对未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全、材料不充分的,提出具体意见后,径退拟稿部门补办。
  (三)对质量上虽有些问题,但不需要退回拟稿单位修改的,由公文审核部门负责修改,也可以与拟稿部门共同修改。
  (四)审核改动较大的,须经拟稿部门的领导同志审签认可。
  第三十七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三十八条 缮印公文,应按轻重缓急安排。紧急公文必须按时间要求印出,不得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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