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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如遇内容复杂、情况特殊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然后再拟办和分送;如内容涉及部门较多,在拟办时应写明哪个主管部门会同哪些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对于政府交办的公文,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自行处理,直接答复;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由主办部门答复或会同有关方面联名答复。
  以部门名义答复的,应反馈给政府文秘部门。
  (二)需要由政府答复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代拟复稿,报送政府审批;呈报前,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对代拟稿进行审核并签署。需要会签的,须经有关方面会签,如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八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应要求以政府名义发文,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得自行发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政府同意。属于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应当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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