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不再抄送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省政府的重要下行文,应抄送国务院办公厅10份,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下行文,应抄送省政府办公厅5份。
  第十六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七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凡可由部门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公文,政府不予批转。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凡可由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问题,应直接与其协商解决,可不必向政府请示或再由政府中转。
  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凡报送政府的“请示”,文件的主送机关只能写政府,不得写领导同志个人,也不要抄送领导同志个人。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律经由文秘部门承办,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政府规章及其他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