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时间一般写在正文之后,特殊情况下也可写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括起来。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应标在成文时间左下侧,空两字并用括号括起来〔形式为“(此件不宣传、不登报)”〕。
(十二)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国务院的文件,标注《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规定的主题词;上报省政府的文件,标注《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规定的主题词。
主题词的标引顺序先是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一份文件的标引,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一般情况下,类别词不能省略,如找不出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只标适当的类别词。
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上,顶格写。各主题词之间不用标点符号。
(十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可标注在抄送栏之下。印发机关排列在左,左空一字;印发时间排列在右,右空一字。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十五)一般情况下,公文使用的字体应统一。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体或3号黑体,批语、按语使用3号楷体,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每页排19行,每行25个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省政府的行文关系,上行文:向国务院报告、请示;平行文: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队、团体及不相隶属机关单位、兄弟省区市发函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业务事宜,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下行文:向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文,需要时亦可直接向基层和有关单位行文。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的行文关系,可比照省政府的行文关系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级政府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