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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一般用黑体字标注在文件首页文头的右上角。
  “绝密”、“机密”文件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应标在文件首页文头的左上角,使用五位数阿拉伯数码标识。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紧急文件的紧急程度应标在文件首页文头的右上角;如同时又有秘密等级,应先标紧急程度后标秘密等级。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年份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方括号内,置机关代字之后、序号之前。
  发文字号标注位置一般应在文头之下取中,如标注签发人,发文字号可居左与签发人位置对应。
  (五)凡上报的请示、报告,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平齐适当距离、红线之上注明签发人的姓名(形式为“签发人:×××”)。
  平行文、下行文可不标注签发人。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公文,如被转发公文的标题过长,可以进一步压缩文字、概括内容,但不应以其发文字号代替标题。
  转发上级通知,在其标题之后可不再标公文种类,以避免出现“通知的通知”。
  (七)公文的主抄送机关,应使用统一的规范化简称。如主送单位过多,也可使用“有关部门”的称谓。
  主送机关应写在标题之下居左顶格,并加冒号;如特殊需要也可将主送机关列在主题词之下、抄送机关之前。
  抄送机关标注位置应在主题词之下抄送栏内。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名称之后不用标点符号。 
  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订在一起。附件首页左上角应注明附件顺序号。如主件与附件不能装订在一起,其附件首页左上角应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号(形式为“×××〔1994〕×××号文件附件”)。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处不再打印发文机关名称。印章必须盖端正,其位置应注意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时间,并尽量使年月日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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