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4〕10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的《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5月17日发布
1994年11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完善现代化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七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