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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起药品管理工作的领导任期考核制度和工作责任制。要切实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把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提高到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来认识,切实担负起本地区药品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对药品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地方,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人的责任。
  五、加强省内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凡拟在省内建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按照《紧急通知》要求的审批程序上报。对已建立起来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检查和组织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依法予以关闭。对擅自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市场,要按照《紧急通知》要求,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取缔。
  六、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不断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各级卫生、医药、贸易、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共同搞好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法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赋予的对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药品监督管理的职权,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省卫生、医药、贸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行业贯彻执行《紧急通知》的实施方案、细则,认真搞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清查整顿工作,促进全省药品管理秩序的好转。
  各地区和省卫生、医药、贸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将本地区和本部门药品管理现状和清查整顿工作情况于1995年1月15日前报省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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