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1994〕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医药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药品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药品经营领域中的无证经营、任意扩大经营范围以及“百业经药”,制售假劣药品坑害人民,在销售药品活动中搞不正之风等。为了更好地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紧急通知》和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精神,提高对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对无证经营、任意扩大经营范围以及非法经营药品批发业务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现已开办但又一时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要停业整顿,限期于1994年年底前加以改进,达到条件和要求后方可经营;对经营假劣药品的企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申请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换证工作的要求,立即暂停审批。
二、各地卫生、医药、贸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今年换发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合格证、许可证、营业执照工作中严格掌握标准,对不符合换证条件和达不到要求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证,真正做到依法审核、依法发证。
三、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进一步深入开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中的“打假治劣”工作。各地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监督执法工作,坚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活动,对已查实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在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工作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加强各制药企业监督管理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防外省假劣药品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