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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三、试点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一)调整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后的吉林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领导小组组长由高严省长担任,副组长由魏敏学、吴广才、马季春、郭永德、李树担任;成员增加省经贸委、工商银行、审计厅、社会保险公司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具体名单附后)。省试点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改设在省经贸委,省计委、体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各派一名处长参加办公室工作,实行例会制。按吉改发〔1994〕57号文已启用的吉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两枚公章移交给省经贸委继续使用。
  (二)调整组织实施。
  1.全省选择3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要求参加试点的市、州(含梅河口市)属企业,要向市、州政府提交试点申请,经审核后,由市、州政府以政府文件报省经贸委。经省试点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以省试点领导小组文件下发,由各市、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求参加试点的省直企业,要向省直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行业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报省经贸委,经省试点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以文件下发试点企业名单,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参加试点企业的条件。我省的试点意见已经明确了选择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根据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提出的试点工作必须将改制、改组、改造、强化管理等结合起来进行的要求,审定试点企业还要充分考虑:已基本具备条件,近期内有可能进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符合市、州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规划,属重点发展的企业;列入省“八五”技改规划和“九五”省市“双加”(即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工程的企业;主要领导对改制工作有决心,有信心,并能积极主动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
  3.要求参加省级试点企业应申报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状况;二是试点理由;三是公司制改建的预想,拟改建公司的形式、名称、经营范围;四是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设想及技术改造情况;五是企业的财产损失、负债结构及社会负担等。
  4.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一是审批制度。试点企业由省试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以文件下发。试点企业试点方案由省试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逐户行文,批准后方可实施。试点企业改组为公司准备工作完成后,要将市、州和省直主管部门同意的改制申请、改制方案及吉政发〔1994〕29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报告、文件、材料一并报省经贸委,经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合格后,以办公室下发确认文件,试点企业持确认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二是例会制度。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向办公室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工作,通过向省试点领导小组及国家的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交省试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根据工作进展,全省每半年召开一次试点工作例会。三是联系制度。省经贸委、市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直试点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形成信息网络。各市、州政府和省直行业管理部门每季末及时将试点情况、问题、做法、经验报省经贸委;每年12月10日前写出年度书面试点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四是责任制度。省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试点负有指导责任。根据企业的试点方案和省市(州)政府、厅局试点规划,省、市(州)经贸委要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试点指导机构,落实指导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五是奖罚制度。按照省试点规划,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州部门和相关厅局以及试点企业工作进行考核。对贡献突出、成绩明显的单位及负责人以省试点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对工作后进的予以批评。
  (三)自始至终搞好试点培训。省经贸委会同省体改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工作不同时期的需要,对试点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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