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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严格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教师资格制度、考核制度和评聘制度,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搞好教师队伍的调整与优化。从1995年起,省每年安排师范院校从民办教师中招生2500人,增加民办教师转正指标,用6年或更短的时间,通过招生、转正、退休、辞退等渠道全部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确保公办教师工资水平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比例由各市(州)确定。公办教师工资由县统一管理,民办教师工资实行乡筹县管,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为稳定教师队伍,对终身从教的中小学公办教师,实行退休金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设立教师住房专款,并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到“八五”末期,使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或超过当时居民平均水平。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符合教师工作特点的就诊、医疗、保险制度。
  八、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要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合理调整投资结构,逐步建立起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八五”末期,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全省要达到20%,其中省本级要达到12%,县(市)级不低于35%。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经费开支定额和各项标准,切实做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凡未做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地方,一律不许建楼堂馆所,不许购买小汽车。
  进一步完善教育费附加制度。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民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至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以内),具体比例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新购小轿车,实行定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不得抵顶预算内教育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
  从1995年起,省设立“211工程”专项经费,省、市、县三级设立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省、市、县要设立职业教育、师范教育和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分别与上级的专项补助费配套。财政、计划、教育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予以落实。
  切实保证我省已出台的各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政策的贯彻执行,继续大力提倡和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城镇职工以及各界人士在自愿、量力的原则下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从城市容纳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在县一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新的财税体制,制定大力扶持和发展校办产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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