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驻责任人和与其承接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驻负责人;
(六)在本市有确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需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应向市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沪施工证明;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四)企业指定的在沪常驻责任人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常驻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在沪施工人员状况的材料;
(六)企业质量、安全等管理组织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市建管办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书面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准予进沪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办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需要、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及其实际施工能力,核定其在沪施工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经审核准予进沪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或以其他方式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卫生部门办理治安责任、寄住和健康检查等手续。
符合前款规定的外地施工企业,应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以及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建管办申领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沪施工许可证)和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后,方可在沪施工。
进沪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向公安、卫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安、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进沪施工许可证、经营手册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由市建委统一印制,不得涂改和转让。
第十一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按其资质等级和市建管办核定的在沪施工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不得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劳动力。
因建设工程工期等原因,确需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的,应向市建管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按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