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
公路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甘政发〔1994〕134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精神,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立即对现有的各种检查站、征稽站、收费站等站卡进行清理整顿。对国务院通知下发之前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而设立的各类公路检查、收费站点,要立即撤销。经省政府或者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而设立的各类检查站、收费站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后,统一换发公路检查证、收费站许可证。
二、经省政府批准,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检查站和收费站。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三、需要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和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性站卡,由设站地区和单位提出申请,分别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在国道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稽站,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分别报公安部、交通部和林业部备案。
四、经批准设置的各种站卡,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和罚款项目。不得在自己职责和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不得为其他部门和单位搞任何“代查”、“代罚”之类的业务。
五、公安武警在公路上依法执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任务,主要是检查违章行为和犯罪活动,保证交通安全,但不得随意拦截车辆,更不允许逢车必查,随意收费罚款。因治安、刑侦工作和追缉肇事车辆等需要,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置临时性公安检查卡,但不得收费、罚款,任务结束后立即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