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4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发布日期:2002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已有新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吾乐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纳入国家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土地管理局和省有关部门下达,但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