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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级乡镇企业统计部门和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统计管理制度,设立统计台帐,建立统计档案,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计算机管理。要在乡镇一级开展乡镇企业统计工作达标活动,把统计人员配备、统计台帐、统计档案及统计求实率作为达标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凡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没有达标的乡镇,不能参加各级组织的乡镇企业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统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和企业领导人不准参加先进企业和乡镇企业家评选。凡乡镇企业统计求实率达不到要求的,本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不能参加先进单位(部门)评选。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设立乡镇企业统计检查举报站,受理各界群众有关乡镇企业统计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对群众举报的违反统计制度和法规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查处。各类乡镇企业要认真履行上报统计报表的义务,对谎报经营结果或拒不报表的企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营业执照或建议税务部门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改革乡镇企业统计方法,实行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
  从今年起,对我省乡镇企业统计方法进行改革,即对乡村集体企业实行全面调查的方法进行统计,对联户、个体及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两户”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税金率的方法进行统计。
  (一)关于乡村集体企业的统计方法。按农业部规定,凡列入乡村集体企业统计范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全年开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3)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属集体企业性质(含集体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经营)执照;(4)在银行设立帐户,有单独的帐目,能够编制会计报表。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集体企业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实行定期报表和年报制度。各级乡镇企业统计部门都要对乡村集体企业建立统计台帐和统计档案,各项统计数字必须从企业会计帐目或统计台帐上取得。统计顺序先由乡村集体企业上报乡镇然后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基层企业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在报送上级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一份。
  (二)关于“两户”企业的统计方法。“两户”企业的统计标准原则上按照农业部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执行,其中“在银行设立帐户”和“编制会计报表”可以适当放宽。全省“两户”企业实际上交税金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农村税收税额统计报表》中的“2、私营经济”、“3、个体经济”、“4、联营经济”缴纳税金额汇总。在统计中要严格执行企业分类标准,认真核定税收金额。从1995年起,按季度将《农村税收税额统计报表》抄送省乡镇企业局,年度报表在翌年的1月20日前报送,省乡镇企业局负责汇总上报。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要按照此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乡镇企业局提供有关税收数字。全省“两户”企业营业收入税金率,由省乡镇企业局牵头,会同省统计局、农调队、国税局、地税局,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确定。营业收入的税金率从1994年起,一定3年不变。
  为了全面反映我省“两户”企业发展状况,抽样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企业人数、总产值、营业收入、纯利润、实交税金和分行业情况。省乡镇企业局对全省“两户”企业的统计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市(地)、县可依据省里确定的“两户”企业营业收入税金率测算本地“两户”企业的有关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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