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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纺织行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关于减轻国有大中型纺织生产企业的负担问题。根据国家“清产核资”规定和国发〔1994〕13号文件要求,省有关部门、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企业历年各种贷款呆帐、亏损挂帐和潜亏,以减轻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的负担。关于“拨改贷”专项资金目前无力偿还转为国家资本问题,省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共同配合,按国家规定将这部分贷款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
  五、抓住机遇,搞好纺织工业结构调整。当前是纺织工业调整的有利时机,各级政府和纺织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搞好结构调整。要重点发展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要注意扶持一批效益好、出口创汇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力争“九五”期末高档服装面料基本能满足出口需要,装饰用、建筑用、土工布等产业用布要有大的发展;化纤及化纤原料的比重要有较大的提高。
  六、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重点要抓好纺织骨干企业存量的优化和深加工、新型纺织机械制造等环节的改造,各级政府要从资金等各个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企业转产所需资金由省经贸委和银行安排,纳入技术改造规划,按规定程序审批。要积极利用外资对老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和转换经营机制。通过调整、改造、改组,力争在短时间内改变纺织工业工艺落后、设备陈旧的面貌。
  七、积极搞好纺织企业破产试点工作。实施企业破产的具体工作,要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持,经贸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及工会等参加,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省纺织企业破产工作拟在唐山市试点。试点企业由唐山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企业商定。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抓紧制订我省企业实行破产的实施细则。破产企业的变卖所得将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部分再还债,不能偿还的经过专业银行总行批准,可从银行呆帐准备金中冲销。
  八、妥善安置好停产半停产纺织企业职工的生活,妥善安置好停产半停产纺织企业的职工,稳定纺织职工队伍,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纺织主管部门和纺织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搞好企业自救。各级劳动部门和纺织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劳动部与中国纺织总会《关于纺织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人员的通知》,对停产期间的纺织工业企业职工生活,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进行妥善安排。对有盈利的棉纺企业,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和培训费用等,由企业负责;对国有亏损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落实财政贴息,银行发放基本生活费专项贷款;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扶持其生产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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