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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4〕106号 
 1994年12月6日)


  近几年来,我省优抚工作全面贯彻“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扶恤”的优抚工作方针,在支持部队建设、建立和健全优抚工作法规规章、落实各项优抚政策、提高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解决在乡老优抚对象生活住房治病困难、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保持社会稳定、建设经济强省、促进部队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是一些干部和群众的拥军优属观念有所淡化;一些老优抚对象与群众生活差距拉大;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的矛盾非常突出;一些优抚对象的就业、医疗等特殊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加上有的领导同志对新时期的优抚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抓得不紧,致使优抚政策在某些方面不能完全落实。如有些县、市优待不达标;老复员军人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的“三难”问题解决得不够好;有的地方抚恤、定补标准低,兑现不及时;优抚事业单位发展缓慢等。为了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使优抚工作进一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关心、支持部队的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给拥军优属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一定要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搞好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我省驻军在保卫改革和建设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第二故乡中的英雄业绩和无私奉献精神,使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无军不稳、无兵不安”的思想,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尊重、爱护、关心、支持人民军队和“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气。要多办实事,注重实效,进一步为部队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各地要继续完善和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驻地部队粮油、副食品、生活日用品等物资供应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部队的营房建设、后勤生产提供方便;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坚决打击破坏军事设施和损害军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大力支持部队的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和重大军事行动,努力搞好和平时期的拥军慰问、拥军支前活动;做好征兵工作,为部队输送合格的兵员;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特点,下力解决“安置难”问题,千方百计做好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要巩固发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不断丰富拥军优属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更加深入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巩固成绩,着眼发展,坚持经常,提高质量。要密切注意并认真解决一切影响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本着支持部队建设,照顾群众实际困难的原则,从“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做好化解矛盾、促进军民团结的工作,把军民关系搞得好上加好。
  二、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优待法规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一是要切实搞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凡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其优待标准每年每户必须达到或略高于本乡(镇)上年人均收入水平,人均收入标准以统计局数据为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下达指令性任务指标。家居城镇的义务兵,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政策对其家属给予优待。二是要抓好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二等以上伤残军人,要普遍给予补差优待;对三等伤残军人和老复员军人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在落实抚恤和定补的基础上,对有困难的给予适当优待。通过扶优、抚恤、定补、优待等综合措施,以保障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三是广辟优待金筹集渠道。在继续坚持由乡(镇)统筹优待金的同时,逐步推广义务兵优待金全社会统筹的做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四是要抓好其它优待政策的落实,在各种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使优抚对象应享受的住房、就业、子女入托入学、救济、贷款、乘坐交通工具等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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