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仲裁员由各级仲裁委员会逐级考核,由省仲裁委员会认定资格,并统一颁发由劳动部监制的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
  专职仲裁员的职务和级别,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非领导职务和级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仲裁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二)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处理方案;
  (四)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五)参加仲裁庭审理案件,依法作出调解或者裁决,负责调解和裁决案件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七)保守国家机密、仲裁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 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享受办案补贴,其费用由仲裁委员会从仲裁费和鉴证费中列支。
  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其工资和应享受的各种津贴、补贴由原单位照发。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予以受理:
  (一)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符合仲裁申请时效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即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参加仲裁活动以及仲裁程序,依照《条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