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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图书报刊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2号)》(发布日期:1998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25日)废止(原因:因《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废止而失去效力)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4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主管全省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市(地)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区,下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协助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图书报刊出版、印制、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出版单位按照规定或自愿向省新闻出版局送审稿件,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审读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出版

  第六条 创办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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