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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一)国土资源和环境的综合评价;
  (二)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三)国土开发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四)国土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五)人口控制、劳动力配置和城镇布局;
  (六)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结构、布局;
  (七)地域分工和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区;
  (八)国土开发整治重大项目的安排;
  (九)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
  (十)实施国土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国土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国土综合规划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九条 在编制国土规划前,先行编制规划纲要。国土规划应当在规划纲要经计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报上一级计划部门审批后,在纲要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条 国土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计划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一)全省和跨省辖市(地区)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计划部门备案;
  (二)省辖市(地区)和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由省计划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计划部门备案;
  (三)县(市)的国土规划,由省辖市(地区)计划部门审查并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报省计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土规划的期限为15年至20年,并每5年修订一次。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国土规划进行调整、变更时,应当由计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经批准后,全省和跨省辖市(地区)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省辖市(地区)和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县(市)的国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 国土规划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应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实施。国土规划提出的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前期工作,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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