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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
 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1994〕60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合肥海关《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办发〔1994〕8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
  新的财税体制自年初实施以来,在我省运行基本正常,全省财政收入和支出都有较快的增长,预算执行情况比原来预料的要好,工商税收稳定增长。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企业欠缴税款逐月增加。截至9月底,全省仅工商企业欠缴工商税收总额就达11.2亿元,比年初增加了10亿多元。其中欠缴消费税6亿多元,增值税5亿元。企业欠税的不断增加,不仅严重影响了全年财政预算收入任务和消费税、增值税指标的完成,而且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做好清理企业欠税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89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要正确认识抓紧清理欠税、圆满完成财政预算和工商税收任务的重要意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清理欠税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层层督促落实。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对欠税进行认真的清理,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欠税企业要增强依法纳税意识,积极筹款纳税。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把该收的税收上来,对企业动用期初库存和进项税额未办理税款抵扣的,要抓紧核实办理。
  二、摸清欠税的情况和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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