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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

  1、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3%计征,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并定期全额解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2、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不低于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计征,最高不超过2%(包括在农民负担5%之内);凡不缴纳“三税”的农村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按营业(销售)总额的2-3‰征收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管理制度,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收、乡(镇)财政所具体办理,定期全额解缴县(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分乡(镇)核算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支付民师工资民筹部分,由乡(镇)提出使用计划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后,返还各乡(镇)使用。农村教育费附加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或平调。
  三、新开征部分地方教育附加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1、开征城镇基本建设教育附加费。凡在城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基建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15元教育附加费。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规定完善基础教育设施配套建设,不再征收。此项教育附加费由各级城建部门负责代征。
  2、开征广告教育附加费。各类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全额的5%加收;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户外广告费的2%加收。此项教育附加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3、开征旅客住宿教育附加费。全省境内的宾馆、旅社、饭店、招待所均按住宿费的5-10%加收教育附加费。此项教育附加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其中,省直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上述三项新开征的用于教育的附加费,由省有关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征、管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征教育附加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
  除上述渠道外,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
  4、自1995年起,从全省专控商品附加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地市县级划出30%,省级划出40%(合肥--芜湖高速公路修通前,省级用于教育的比例暂为10%)。
  5、今后,每年各级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的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部分,划出25%用于教育。
  上述两项收入,用作建立省、地、县扶助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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