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
(皖政〔1994〕81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附加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步增长,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财政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
1、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切实做到
《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即政府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做到《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的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1%,教育经费应增长1.2%以上;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实施义务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由省教委、财政厅研究确定具体标准,各地必须按财政预算级次,由相应财政部门在预算内予以保证。
2、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使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教育经费预算每年初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政府纳入预算,并切块单列。中小学公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的国拨部分,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民师工资的民筹部分,在农村教育费附加中予以保证。
3、从1994年起,到1997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教育专项经费700万元,其中,500万元作为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两基”县奖励资金,今后视财力状况适当增加。地、市、县级政府也要相应设立专项经费。
二、依法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