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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日)修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
 推广法>办法》意见的通知
 (皖政〔1994〕80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宣传。《实施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具体措施,标志着我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加速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对《实施办法》要全面组织宣传,并把宣传工作作为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措施,充分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为农业上台阶,农业实现小康的战略目标而奋斗。
  二、理顺关系,强化管理。《实施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全省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点是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搞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体系调整,强化管理,稳定队伍,围绕这一重点,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切实搞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三权”交接工作。县(市)农技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尽快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三权”下放前后的人财物情况进行清理登记,为顺利交接作好准备。二要继续抓好全省乡镇农技站的“三定”(定编、定员、定岗)工作,稳定农技推广队伍,提高素质。三要认真抓好有关具体政策的落实,增加投资,改善条件,充分调动农技人员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组织管理与协调;要妥善解决“三权”交接中出现的问题,坚持有利于农技推广工作的原则,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的在建设用地、配套资金、资产划拨等方面的关系,各有关方面应予以支持;要把实现本届政府提出的建设乡镇“五有”、“四有”农技站的任期目标作为实施《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来抓,力争通过《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我省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技经济一体化,推动经济建设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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