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4年10月29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证蔬菜有效供给,根据《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而批准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布局,合理安排,实行长期保护。
第五条 市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市区常住人口人均面积不少于0.025亩的标准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有关区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 建立蔬菜后备基地,用于弥补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长或建设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积不足。其面积按不少于蔬菜基地总面积10%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