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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应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严格按照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进行,贯彻执行技术标准或规程,保证推广工作的质量。
  试验应达到的标准及审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组织农业劳动者和各类农业规模经营者学习农业科技知识,提供技术指导,提高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农业劳动者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绿色证书。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选择取得绿色证书的农业劳动者、农业规模经营者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户作为农村科技示范户,进行应用示范,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对农村科技示范户应用推广农业技术在物资、技术、资金、销售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广农业技术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使该项资金逐年增长。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和技术培训。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从财政当年支农支出中安排和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专项储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出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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