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失效]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必须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房设计图,经城市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个人原使用的宅基地内建设住宅的,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个人原使用宅基地以外建设住宅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临时建设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使用土地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必须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当国家建设需要时,虽未到期也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退回临时用地,国家不予补偿。
  因救灾、抢险等紧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第五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书面详尽说明所需申报的资料;接到申请报告和资料应当出具回执,并在受理申请后五十日内发放证书。不予发放证书的,应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不得压占道路控制线、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必须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水域岸线、机场净空以及城市出入口交通的畅通。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等以致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主管部门批准前,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