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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11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含固定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和外籍员工。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一至三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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