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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现发布《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代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负有执行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任务的国务院部门驻陕西省的单位(以下统称报备单位),均有依照本规定履行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报备单位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决定、命令、指示以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报备单位制发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联系、商洽公务的文件,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承办。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制发机关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十份备案,并填写报送备案报告一式五份。
  备案报告按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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