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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全省部分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情况审计报告的通知

  (三)增加了财政收入,推动了城乡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列为财政预算收入,其支出主要用于城镇开发建设。因此,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工作的开展,为财政收入开辟了一个新的来源,也为城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加快了全省城乡建设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92、1993年两年,51个县(市、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已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4289.6万元。尚有应收未收金额7962.7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起步晚,发展慢且不平衡。自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来,至1993年底仍有一些市、县(区)未开展这项工作。某市区范围内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7宗,出让面积96.359亩,而同期行政划拨土地222宗,面积2083.95亩,出让面积所占比例仅为4.4%。某市截止1994年7月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业务,而该市1992、1993年两年新征土地3810亩,全部属行政划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流失严重。
  1.土地市场发育不健全、不规范,导致国有土地资源的流失。近几年,虽然有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但绝大部分仍然是通过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划拨方式拨给。土地资源不能完全实现由市场配置调节,严重阻碍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了国有土地资源价值不能体现,国有土地资源流失到土地使用者手中。据统计,1992、1993年两年51个县(市、区)共新征用土地面积30772.9亩,而通过行政划拨的土地面积26394.9亩,所占的比例为82.7%,有偿出让、转让土地面积5506.9亩,所占比例为17.3%。按现在已出让、转让的土地面积5506.9亩和应收的土地出让金1.23亿元(已剔除开发成本等)计,平均每亩应收出让金为2.225万元,匡算行政划拨的26394.9亩国有土地,有5.9亿元的出让收益不能实现。
  2.土地价格体系扭曲,导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的流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土地市场逐渐形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逐渐增多,但目前出让、转让的方式还仅局限于协议出让、转让方式上,还未能通过有利于反映土地价格的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转让,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基价,土地的价格尚不能规范统一,导致土地协议定价的随意性大,价格紊乱,形成土地出让价格的悬殊差异。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均为协议交易,但价格却相差很大,高的每亩182.38万元,低的每亩16.9万元(均为合同价)。某市为吸引投资不惜低价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甚至只收取少量出让业务费,而不收出让金,致使该市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处于只办出让、转让手续,而不收出让金的境地。据统计,全省11个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应收出让金,除去开发成本,平均每亩收入为0.2万元至5.09万元不等。若能采取措施规范出让价格体系,提高出让金价格,则按51个县(市、区)现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5506.9亩匡算,平均每亩出让价格每增加1万元就有5500多万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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