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全省部分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情况审计报告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
 全省部分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收入情况审计报告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4〕43号 1994年11月8日)


  省政府同意省审计厅《关于全省部分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情况的审计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本地、本部门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确保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关于全省部分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收入情况的审计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我厅今年组织了全省11个地(市)的51个县(市、区)对1992年、1993年两年间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就国有土地的审批、征用及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现将这次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概况
  这次全省共审计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部门及国有土地使用单位145家,其中:土地管理部门51家、房地产开发部门31家,其他用地单位63家。
  通过这次审计与调查,我们认为: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自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土地管理部门努力探索,已经取得了较为可喜的成绩。
  (一)大力宣传了土地法规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转变了人们对土地的错误认识。长期以来,存在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是土地是老祖宗留下的基业,谁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拥有其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是无偿的、无期限的、不流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只能由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等等。通过近年来土地法规的宣传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人们普遍认识到国有土地是国家的资产,其所有权在国家,土地的使用权应是有偿、有期限、可以流动的,土地的使用权还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取。新的观念、新的认识取代了陈旧落后的观念,进而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向改革深层推进。
  (二)出台了一批配合土地制度改革的法规制度,奠定了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基础。各地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陆续制定了相应的、符合当地实际的规章、制度等,有效地保证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1993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1993〕16号);1993年12月1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八届六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在南昌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南昌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